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质检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中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备案和公开制度,规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以… 第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汽车三包信息和专家管理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对争议处…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建设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和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承担有关信息备案和信息分析工作;协助省级质监部门建立专家… 第二章 汽车三包信息管理 第四条 为了落实汽车产品有关经营者义务,鼓励经营者做出并履行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便于消费者查询汽车三包信息,生产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备案如下信息: 第五条 生产者对以上备案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其中,生产者应当在新车型上市销售前适时备案第四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信息。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通过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公开汽车三包相关信息,供公众查询。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为汽车生产者公开汽车三包信息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对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八条 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和分析有关汽车三包信息,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汽车三包相关信息分析报表。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编制专家培训教材,制定专家遴选标准、聘书格式和专家库建设规范。 第十条 有关单位、经营者和消费者应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的专家库建设,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可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质监部门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专家的遴选程序如下: 第十四条 专家的数量和技术能力不能满足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要求时,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按专家遴选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 选取专家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汽车三包争议处理过程中,对争议涉及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判断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并将专家工作情况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经争议双方同意,也可以在第三方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下,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咨询意见,作为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参考依据。技术咨询涉及的… 第十八条 专家应遵守下列纪律: 第十九条 专家任期为5年。任期结束前6个月,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复审,符合聘任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二十条 专家在任期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将变更情况核实后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专家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可以自行在专家管理系统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记录,办理专家解聘手续,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申请/推荐表 2. 专家聘书编号规则 3. 专家聘书样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