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选取专家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专家应当与相关经营者、车辆品牌和消费者无利害关系;

专家的知识结构和技术能力应当与争议涉及的问题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