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的数量和技术能力不能满足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要求时,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按专家遴选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