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编制专家培训教材,制定专家遴选标准、聘书格式和专家库建设规范。 第十条 有关单位、经营者和消费者应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的专家库建设,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十一条 专家可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质监部门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专家的遴选程序如下: 第十四条 专家的数量和技术能力不能满足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要求时,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按专家遴选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 选取专家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汽车三包争议处理过程中,对争议涉及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判断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并将专家工作情况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经争议双方同意,也可以在第三方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下,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咨询意见,作为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参考依据。技术咨询涉及的… 第十八条 专家应遵守下列纪律: 第十九条 专家任期为5年。任期结束前6个月,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复审,符合聘任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二十条 专家在任期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将变更情况核实后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专家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可以自行在专家管理系统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记录,办理专家解聘手续,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申请/推荐表 2. 专家聘书编号规则 3. 专家聘书样式要求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