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任期为5年。任期结束前6个月,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复审,符合聘任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