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记录,办理专家解聘手续,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
本人不愿意、无法承担或技术能力不能够承担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技术咨询工作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出现不良记录的;
违反专家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规定内容的;
不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本人不愿意、无法承担或技术能力不能够承担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技术咨询工作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出现不良记录的;
违反专家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规定内容的;
不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