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关单位、经营者和消费者应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的专家库建设,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专家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在汽车设计制造、维修、检测、教学科研、质量鉴定,以及法律政策、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等领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对于汽车维修领域专家,应有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等相关专业技术学习和培训经历,并取得相关资质。
熟悉汽车三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并能够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
本人愿意并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