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质监部门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专家申请表/推荐表》(见附件1);
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学历和学位证明,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检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汽车维修技能认证证书等。
《专家申请表/推荐表》(见附件1);
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学历和学位证明,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检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汽车维修技能认证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