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六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汽车三包争议处理过程中,对争议涉及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判断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并将专家工作情况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 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无法满足争议处理需求的,质监部门可以跨区域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