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汽车三包信息管理 第五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汽车三包信息管理 第五条 生产者对以上备案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其中,生产者应当在新车型上市销售前适时备案第四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信息。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