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汽车三包信息管理 第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汽车三包信息管理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为汽车生产者公开汽车三包信息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对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质监部门处理汽车产品三包争议时,应当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中填报争议处理信息。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