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 第二章 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 第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 第七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公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 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第九条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 第十条 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 第三章 转持程序 第十一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公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 第四章 转持股份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三条 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公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 第十四条 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会和资金上缴中央金库后,相关国有单位核减国有权益,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并做好相应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对转持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实施监管。财政部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转持股份,按本办法转持国有股以及转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账户之间转账,免征过户费。 第十八条 国有股转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由相关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境外上市公司减转持工作仍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