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公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