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章 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 第八条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