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转持股份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七条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转持股份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转持股份,按本办法转持国有股以及转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账户之间转账,免征过户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