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转持股份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八条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转持股份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八条 国有股转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由相关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