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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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