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