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