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章 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 第十条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 第十条 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