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发布机关 统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国家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司(办、中… 第四条 国家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检查对象采用多阶段抽样方式,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先确定随机抽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再随机抽取市(地、州、盟…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 第七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第八条 涉外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 第十条 国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基础进行充实补充,入库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国家统计执法人才库建设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 第十二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以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抽查对象的,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对所有抽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的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抽取市、县,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既可在省、市一次抽取,也可先抽取一个市、县,待检查结束后再抽取下一个市、县。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统计执法监… 第十六条 以省、市、县为抽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县、市、省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 对涉外统计调查机构的执法检查,既可以从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也可指定抽中调查对象所在省级统计机构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对每一专业以省为抽查对象、以市为抽查对象、以县为抽查对象、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3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 第二十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统计局依照国务院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统计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各业务司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