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六章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统计机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各业务司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