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以省、市、县为抽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县、市、省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