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抽取市、县,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既可在省、市一次抽取,也可先抽取一个市、县,待检查结束后再抽取下一个市、县。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人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