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 第十二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以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抽查对象的,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对所有抽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四条 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的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抽取市、县,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既可在省、市一次抽取,也可先抽取一个市、县,待检查结束后再抽取下一个市、县。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统计执法监… 第十六条 以省、市、县为抽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县、市、省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 对涉外统计调查机构的执法检查,既可以从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也可指定抽中调查对象所在省级统计机构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对每一专业以省为抽查对象、以市为抽查对象、以县为抽查对象、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3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 第二十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