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由统计执法监督局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国家统计局领导审定。

依据抽查专业从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