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以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抽查对象的,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对所有抽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