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按照国家统计局党组的统一安排确定抽查的省。

以省为抽查对象的,先随机抽取3个市;根据工作需要,在每个市随机抽取1-2个县,在每个县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抽取市的工作要在选定的省级统计机构进行。在省级统计机构领导和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见证下,由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省内所有市(如果调查对象只在部分市中,则为所有样本市)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在每个抽中的市各抽取1-2个县。在省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和市级统计机构负责人见证下,对每个抽取市内的县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在每个抽中的县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省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和县级统计机构见证下,对每个抽取县内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以市为抽查对象的,先随机抽取1个市;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内随机抽取3-4个县,在每个县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抽取市的工作要在选定的省级统计机构进行。在省级统计机构领导和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见证下,由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省内所有市(如果调查对象只在部分市中,则为所有样本市)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在抽中的市随机抽取3-4个县。在省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和市级统计机构负责人见证下,对抽取市内的县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在每个抽中的县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省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和县级统计机构见证下,对每个抽取县内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对于只在市辖区开展的统计调查,直接在市辖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以县为抽查对象的,先随机抽取2个市;根据工作需要,在每个市随机抽取1-2个县,在抽中县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抽取市的工作要在选定的省级统计机构进行。在省级统计机构领导和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见证下,由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省内所有市(如果调查对象只在部分市中,则为所有样本市)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在每个抽中的市各抽取1-2个县。在省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和市级统计机构负责人见证下,对每个抽取市内的县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在每个抽中的县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省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和县级统计机构见证下,对每个抽取县内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先随机抽取2个市;根据工作需要,在每个市随机抽取1-2个县,在抽中县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抽取市的工作要在选定的省级统计机构进行。在省级统计机构领导和统计法制机构负责人见证下,由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对省内所有市(如果调查对象只在部分市中,则为所有样本市)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在每个抽中的市各抽取1-2个县。在省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和市级统计机构负责人见证下,对每个抽取市内的县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在每个抽中的县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省级统计机构有关人员和县级统计机构见证下,对每个抽取县内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