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九条 对每一专业以省为抽查对象、以市为抽查对象、以县为抽查对象、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3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对每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4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有违反涉外统计调查管理规定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