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检查对象采用多阶段抽样方式,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先确定随机抽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再随机抽取市(地、州、盟,以下统称市)、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最后以县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