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国家级工业… 第三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4月30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并暂停所在省级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通过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的,暂停该中… 第十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调整和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略,详情请登录工业 2.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略,详情请登录工业 3.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 4.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