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