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