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3. 第三章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予“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