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