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已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并暂停所在省级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通过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的,暂停该中… 第十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调整和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