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4年内不得申请国家认定,并暂停所在省级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通过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的,暂停该中央企业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