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