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调整和撤销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