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