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