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