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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略,详情请登录工业 2.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略,详情请登录工业 3.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 4.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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