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家民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思想政治坚定、双语能力合格”的目标,为基层培养民族语文翻译人才,为民族地区和有关党政机关、军队、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培养、培训双语人才,… 第四条 国家民委根据工作需要,遴选符合条件的院校,或接受有关院校的申报,设立双语人才培训基地。 第五条 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统一命名为“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单位)”。 第六条 国家民委对双语人才培训基地实行“统一管理、定期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国家民委依托基地开展双语人才培训、民族语文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八条 基地所在院校须将基地建设、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每年安排预算不少于100万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具体负责基地建设和双语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基地所在院校成立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定基地管理办公室主任和联络员各1名,名单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备案。联络员负责… 第十一条 院校以基地名义开展工作需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审核批准。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计划经批准后方可…

第三章 基地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教学标准: 第十三条 教师标准: 第十四条 教材标准: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所在院校须加强对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校长办公会,听取基地工作汇报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基地所在院校须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备案。 第十七条 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运行与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包括研究制定基地的建设目标、年度任务,策划和组织、协调开展基地的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建设、教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八条 基地应根据教学研究的需要,配备优秀的任课教师,研发合格的教材,充分利用本校资源,开拓多样化的培训模式。 第十九条 基地要重视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教学工作氛围。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 功能评估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员的结业(含毕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估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基地所在院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