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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所在院校须加强对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校长办公会,听取基地工作汇报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基地所在院校须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基地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备案。 第十七条 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运行与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包括研究制定基地的建设目标、年度任务,策划和组织、协调开展基地的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教材建设、教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八条 基地应根据教学研究的需要,配备优秀的任课教师,研发合格的教材,充分利用本校资源,开拓多样化的培训模式。 第十九条 基地要重视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教学工作氛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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