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基地应根据教学研究的需要,配备优秀的任课教师,研发合格的教材,充分利用本校资源,开拓多样化的培训模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