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院校以基地名义开展工作需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审核批准。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计划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