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基地所在院校成立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定基地管理办公室主任和联络员各1名,名单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备案。联络员负责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与双语人才培训基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