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章 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具体负责基地建设和双语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基地所在院校成立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定基地管理办公室主任和联络员各1名,名单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备案。联络员负责… 第十一条 院校以基地名义开展工作需报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审核批准。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计划经批准后方可…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