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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基地所在院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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