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教师标准:
由全日制民族语言类师资承担基地教学任务,教师在基地的教学工作纳入教师年度工作量,或者以课时酬金形式予以补贴。必要时可面向社会引进适量的双语教学骨干和专家型人才。
教师配备由基地管理办公室协同院校有关部门负责,任课教师须达到以下标准:政治合格,民汉兼通,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基地教师要针对教学实际积极开展双语教学科研活动。
由全日制民族语言类师资承担基地教学任务,教师在基地的教学工作纳入教师年度工作量,或者以课时酬金形式予以补贴。必要时可面向社会引进适量的双语教学骨干和专家型人才。
教师配备由基地管理办公室协同院校有关部门负责,任课教师须达到以下标准:政治合格,民汉兼通,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基地教师要针对教学实际积极开展双语教学科研活动。